产品单价 |
10000.00元/套 |
起订量 |
1套 |
供货总量 |
150 套 |
发货期限 |
自买家付款之日起30天内发货 |
品牌 |
农药许可证 |
(一)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
1.办理机构名称:上海市农业。
2.办理权限: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、跨区经营农药,应当获得市农业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。
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,应当获得区农委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。
(二)审批内容
对农药经营者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条件、是否符合跨区经营农药条件进行审查。
(三)法律效力
取得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、跨区经营活动。
(四)审批对象
申请市农委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,包括法人和自然人。
五、审批条件
(一)新办
准予批准的条件:
1、有农学、植保、农药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,经考核合格;熟悉农药管理规定,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,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人以上;
2、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、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,并与其他商品、生活区域、饮用水源有效隔离;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营业场所、仓储场所距离生活区域50米以上,经营其它农药应距离生活区域3米以上;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,应当具有相对立的农药经营区域;
3、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、消防、预防中毒等设施,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、类别相适应的货架、柜台等展示、陈列的设施设备,仓储场所必需在本行政辖区内;
4、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、储存、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;
5、有进货查验、台账记录、安全管理、安全防护、应急处置、仓储管理、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、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;
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的总部需配备8名以上符合要求的农药经营人员,总部要求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,分支机构的要求与经营一般农药要求一致。
2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,应符合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规定。
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,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技术人员,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、植保、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;
2、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、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、设备;
3、符合上海市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布局。
不予批准的情形:
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。
(二)依申请变更
1、准予批准的条件:
1)经营条件和经营场地未发生变化;
2)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。
2、不予批准的情形: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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